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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

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为例

□ 廖 倩

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笔者以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为例,探讨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路径。

一、镇宁自治县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要面临的挑战

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尚需大力提高。在司法保护方面,重打击、轻保护观念依然存在。通过对近年来镇宁自治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分析,在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只注重打击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予审查及判决。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后,基于生态环境案件取证难、鉴定费用高、修复难度大以及修复费用高等原因的考量,镇宁自治县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也相对较少,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是屈指可数。据有关数据分析,近五年来,镇宁自治县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8件(含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办理的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29件,占比不足13%。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数量虽多,但一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笼统,且此类情况主要体现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形中,比如A县南部地区基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适合发展热带经济作物,但因交通不便,农户收入偏低,生活困难,农户为增加收入从而大面积破坏原有森林植被种植经济作物,不断引发水土流失、石漠化等次生环境灾害。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处罚,国家林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制定的林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罚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是对限期恢复原状及对于原址丧失恢复条件的情形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即使作出了处罚,对限期恢复原状是否落实也无具体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督时,也无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

尽管镇宁自治县生态资源较为丰富,但在面临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与保护生态环境双重任务的情况下,优先发展生产便成为稳定农户经济收入增长的首要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行政执法难度。

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不足。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县级直属行政执法部门还是乡(镇)级政府,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力量薄弱,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或者人员。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均存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乡镇虽设有环境保护岗位,但并未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多数采取聘请护林员的方式开展巡查工作。

检察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一方面,面对一些违法行为时间长、修复难度大及修复成本高的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于行为人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高昂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存在不敢监督的现象。同时,在监督中运用的手段大多是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立案监督等方式运用较少,监督效果不够明显。

二、镇宁自治县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

持续深化刑事检察监督,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办案质效。积极运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认罪认罚的职能,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中,聚焦发生在农村地区、困难人群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案件,对破坏程度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采取多种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对其作出较轻的处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不断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建立行政纠正违法监督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损害,检察机关建立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制度,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督。

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事主体合法生态利益。一是对于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能,确保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准确妥当;二是对于因环境污染而遭受侵权的群众,可以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如对因引用水源污染而遭受身体损害,或因垃圾堆弃而致相邻权受损的群众,可以支持其提起侵权之诉;三是对于以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以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其应承担恢复生态之责的行为人,要通过诉讼监督和移送线索等方式,严厉予以打击。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要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一方面充分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发挥协同之诉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公益诉讼,积极运用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劳务代偿、碳票购买等方式,确保环境侵权人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另外,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监督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会出现监督有据,却难以落实的问题。如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种林、失火案件时,存在限期恢复原状、恢复火烧迹地如何落实,毁坏天然林种植经果林如何认定等问题。因此,建议地方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问题得以解决提供制度支撑。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司法执法效能。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及面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对行政执法及检察监督提出新的挑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检察机关要吸纳具有环境保护领域知识储备的人才充实到队伍中,不断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高、专业素质好的检察队伍;二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通过交叉举办环境领域的专题培训,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实务疑难问题,不断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三是持续深化落实聘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制度,提高监督精准性。

全力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行政主导、社会参与、司法兜底的多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且复杂的工程,不仅需要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技术、人员管理的支撑,更需要有系统的保护理念和治理方法。因此,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统筹,要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与环保、自然资源、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资源共享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整合执法司法资源,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生态环境原地恢复、异地恢复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制度。(作者单位: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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