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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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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2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金铭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19%的股份(实缴资本8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5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琼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24%的股份(共102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6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益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07%的股份(共29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7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燕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24%的股份(共102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8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永红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24%的股份(共102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69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松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3.58%的股份(共153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70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洪彦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0.38%的股份(共160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9571号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在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11.23%的股份(共480000.00元),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回原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0868号

张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富康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0月1至2022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3775.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累计应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每日支付千分之三(3‰)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给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293.96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16069.1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0909号

贵州黔药源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富康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黔药源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8年4月10至2022年8月31 日的物业服务费 70810.43元;2、请求判令被告黔药源药业有限公司按年累计应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每日支付千分之三(3‰)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给原告(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15274.25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86084.68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110号

贵州品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鑫福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6895.00元,并以10689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直至所有本息履行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10: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589号

马 滔: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房屋的抵押权撤销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注销手续费用;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按揭贷款共计307445.23元及违约金36696.7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632号

刘 华、蔡松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再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4033元;再以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8月20日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现暂计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1日利息为2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2503号

张 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张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 元及截至2022年7月7日的利息3186.73元、复利10.48元,以上合计303197.2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张杰支付违约金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杰、李仲莲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16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杰承担。本案诉请合计340360.21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09: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2505号

郑 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2年5月26日拖欠的利息2863.71元、复利7.5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332871.2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和拖欠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计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2、判决被告郑林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1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林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10: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611号

李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勇、兴义市凯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勇、兴义市凯涌家具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1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600元),由李泽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海洪:

本院受理原告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海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一、限谭海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74元;二、驳回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谭海洪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龙友艳:

本院受理原告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一、限龙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21元;二、驳回黔西南州泽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龙友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兴动:

本院受理原告黄兴付、王专华、贺尔德、何榜春、贺尔楼、何榜昌、罗发祥、何占祥、黄立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01民初4509、4548、4551、4552、4554、4555、4557、4558、4559号民事判决书〔杨兴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兴付、王专华、贺尔德、何榜春、贺尔楼、何榜昌、罗发祥、何占祥、黄立付劳务报酬3487元、1210元、1987元、3487元、3487元、3137元、3487元、3487元、3487元。诉讼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上九案合计450元,公告费600元),由杨兴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廖祥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市顶盛集成吊顶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廖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义市顶盛集成吊顶加工厂支付材料款116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材料款11680元为基数,2020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从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直至上述材料款支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兴义市顶盛集成吊顶加工厂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2元,由廖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3民初2395号

屠西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自兴、侯永毕诉与被告屠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3民初239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屠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自兴、侯永毕货款47919元,并以47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0年5月8日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对原告杜自兴、侯永毕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由被告屠西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3民初2145号

屠西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泽平诉与被告屠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3民初214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屠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蒋泽平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653.6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蒋泽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屠西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3民初2615号

胡 馨:

本院受理王琼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光红:

本院受理张利传与何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巴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光红:

本院受理赵久彪与何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巴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光红:

本院受理陈泽广与何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巴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623号

苏 刚:

本院受理周敏与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6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1800号

陈林华:

本院受理田应仙与陈林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180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1893号

胡喜贵:

本院受理辜绍奎与胡喜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 2322 民初189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2323号

万端松、罗 金:

本院受理骆科豪与万端松、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 2322 民初23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2505号

罗大英:

本院受理李文彪与罗大英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250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2民初2674号

张 彪:

本院受理杨开付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 267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永妹:

本院受理罗元吉与吴永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德卧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遗失声明

兹有贵州顾邦作业商贸有限公司(代码91520402MA6HC28H4R)公章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2年12月1日A4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6818号高兴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海琴电器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10: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2年12月15日A3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12215号青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家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应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790.00元及利息3938.2元”,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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