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郑兰军、李必宽: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陈廷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黔230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 230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判项,改判由李必宽、陈廷国、郑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1244828元,并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以73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 年12月26日起以1244828元为基数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杨杰:
本院受理徐红波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一、限刘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徐红波安装及材料费用10500元,并以1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2年3月2日开始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徐红波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4元,由刘杨杰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5447号
李正: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诉你及被告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华、周粉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01民初544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与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建筑架料租赁合同》于 2022年10月20日解除;二、由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租赁费截止至2022年4月11日的租金186029元(含上下车装卸费用、维修费、洗油费、赔偿费),违约金10000元,二项共计196029元;三、由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钢管18598.6米、扣件6285套,并从2020年11月19日起按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给付租赁物占用费至返还之日止,若逾期未能返还,则向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赔偿270064.3元;四、由李云华、周粉丽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兴义市闽粤钢管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5629号
周莉:
本院受理原告吴进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01民初562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周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进艳手续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周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安高裕: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永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限安高裕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永伍劳务报酬8350.00元;二、驳回钟永伍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65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钟永伍负担18.00元,由安高裕负担640.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正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751号
肖发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雁与被告肖发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红雁与肖发荣。诉讼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红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4848号
联合空港出行科技(黔西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学芳与你及被告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江学芳与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加盟合作合同》及2021年3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由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 还江学芳保证金5000元;三、由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学芳运输费5586元;四、由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 还江学芳重复收取的管理费2400元; 五、驳回江学芳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0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600元), 由黔西南州骊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4981号
郑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图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郑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图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图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6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56元,由郑坚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伍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流忠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伍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流忠租金、押金、货款等38300元;二、驳回胡流忠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6元,由伍志霞承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书贵:
本院受理原告林厚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由刘书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厚琴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刘书贵承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金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李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燕借款本金 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吴燕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650元,由李金勇承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方 帅: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方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燕安装室内门和样品门费13000元及违约产生的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 13000元为基数,从2022 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吴燕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4元,由方帅承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 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桂林、杨仕慧、李安琼、游启焜、蒋静、邢海玲、王仕华、吕艳、杨霞、田腾郁、田芳、韦领、陈明树、李丽、林玉芬、蒋华、保健、龚德芳、季久华、王明明、 、邬仕国、肖玉梅、王宽余、刘正书、邢履萍、冉胜霓、田彧、何远红、许昌彦、唐修广、王靖、李京华、刘远伟、黄俊、付定凤、黎梅、杨明春、陶树仁、陈安宁、田腾琴、何陆华、郑爱国、赵黔冀、余跃琼、彭良昕、饶林、蒙国素、肖浪、田腾英、房源华、张联、王发林、骆理国、周光惠、吕新明、曹家林、詹祖权、方虎梅、李明、陈双庆、叶安琴、郑邦涛、吴腾龙、罗筑云、欧廷丽、王新、王安国、唐先禄、刘继敏、许德辉、潘国荣、黄绍英、方德敏、杨放会、吴美英、陈定秀、李光辉、陈丽珊、黄海燕、龙灵喜、宋贞丽、陈文、黎珍、黄汉勇、来宇宾、张素兰、赵发祥、李永玲、曹尔燧、张洪芝、陈宇、邓国黔、张应林、张大芳、张克晶、刘乾、郭競玉、韩光芳、欧庭兰、胡先成、付小琴、刘丽、李家琪、王桂琴、黄静、唐晓萍、刘兴昌、丁英、刘洪英、王昀、宋明芳、颜克忠、许庆红、岳世忠、刘瑛、万瑾武诉你及被告梁政荣、张红林、第三人王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一、限梁政荣、张红林、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来宇宾、岳世忠、吕新明、冉胜霓、黎梅、罗筑云、曹家林、王鑫、韦领、吕艳、黄绍英、陈宇、陈定秀、王新、胡先成、何陆华、邓国黔、蒋华、詹祖权、王明明、王仕华、张大芳、刘正书、王发林、潘国荣、蒙国素、张应林、曹尔燧、李安琼、黄静、林玉芬、季久华、黄桂林、吴美英、刘乾、田腾郁、何远红、郑爱国、赵黔冀、陈双庆、游启焜、张素兰、郑邦涛、王靖、宋贞丽、肖玉梅、杨仕惠、黄俊、王安国、陈安宁、李明、李丽、吴腾龙、李京华、黄海燕、黄汉勇、赵发祥、骆理国、田腾琴、余跃琼、张联、李家琪、邢履萍、付定凤、许昌彦、欧庭兰、欧廷丽、肖浪、许德辉、刘丽、田腾英、李永玲、叶安琴、彭良昕、方德敏、王桂琴、龚德芳、田彧、田芳、付小琴、许庆红、张克晶、唐修广、唐先禄、保健、宋明芳、饶林、刘洪英、颜克忠、杨放会、龙灵喜、陈丽珊、杨霞、洪芝、李光辉、刘兴昌、刘瑛、刘远伟、房源华、邢海玲、陶树仁、周光惠、蒋静陈文、万瑾武、王昀、韩光芳、丁英、黎珍、郭競玉、邬仕国、杨明春、刘继敏、陈明树、唐晓萍、方虎梅、王宽余返还170000元;二、驳回来宇宾、岳世忠、吕新明、冉胜霓、黎梅、罗筑云、曹家林、王鑫、韦领、吕艳、黄绍英、陈宇、陈定秀、王新、胡先成、何陆华、邓国黔、蒋华、詹祖权、王明明、王仕华、张大芳、刘正书、王发林、潘国荣、蒙国素、张应林、曹尔燧、李安琼、黄静、林玉芬、季久华、黄桂林、吴美英、刘乾、田腾郁、何远红、郑爱国、赵黔冀、陈双庆、游启焜、张素兰、郑邦涛、王靖、宋贞丽、肖玉梅、杨仕惠、黄俊、王安国、陈安宁、李明、李丽、吴腾龙、李京华、黄海燕、黄汉勇、赵发祥、骆理国、田腾琴、余跃琼、张联、李家琪、邢履萍、付定凤、许昌彦、欧庭兰、欧廷丽、肖浪、许德辉、刘丽、田腾英、李永玲、叶安琴、彭良昕、方德敏、王桂琴、龚德芳、田彧、田芳、付小琴、许庆红、张克晶、唐修广、唐先禄、保健、宋明芳、饶林、刘洪英、颜克忠、杨放会、龙灵喜、陈丽珊、杨霞、洪芝、李光辉、刘兴昌、刘瑛、刘远伟、房源华、邢海玲、陶树仁、周光惠、蒋静陈文、万瑾武、王昀、韩光芳、丁英、黎珍、郭競玉、邬仕国、杨明春、刘继敏、陈明树、唐晓萍、方虎梅、王宽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玉负担5808元,由梁政荣、张红林、黄华共同负担2992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易绍桥:
本院受理原告郑传碧与你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301民初1247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共同生育长子易柳磊已长大成年,共同生育次子易柳兴由原告抚养长大成年,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给原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共同财产:坐落于兴义市顶效街道办事处金阳路永兴路5号砖混结构平房一栋(三层,价值30万元左右),由被告一次性补偿15万元给原告,归被告所有。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即2023年2月7日9时3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顶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郎录操:
本院受理原告黄本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01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一、郎录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本刚借款5000元,并从2022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黄本刚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黄本刚负担37元,郎录操负担61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必芬:
本院受理原告洪忠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0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王必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洪忠祥货款6950元。诉讼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必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尚龙:
本院受理原告何顺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0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一、吴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顺佳租金4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何顺佳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吴尚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候万富、涂兴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元;2、判令二被告以欠付本金3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385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以上款项暂共计4435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案号为(2022)黔2301民初13635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马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荣彪: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柱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100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8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尝之日止。至起诉日的违约金为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案号为(2022)黔2301民初13653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马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 彪: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黄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3515.50元、逾期保费2521.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037.1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6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黄彪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培梅: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陈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0530.19元、逾期保费5824.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354.43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79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陈培梅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克琴: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赵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2019.05元、逾期保费36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5667.0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59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赵克琴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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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刚: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王红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1402.75元、逾期保费3778.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181.4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4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王红刚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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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李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4914.53元、逾期保费3877.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8792.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4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7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李玉贵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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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仁: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谢永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7767.74元、逾期保费745.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512.94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谢永仁所有的贵EED066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2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谢永仁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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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定冲: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瞿定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8663.50元、逾期保费2340.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003.5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7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8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瞿定冲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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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李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2453.83元、逾期保费275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212.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6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李友春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廖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廖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16701.27元、逾期保费330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7.5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93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廖志成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 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5632.49元、逾期保费3636.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269.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84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胡伟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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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羽: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张仕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93617.9元、逾期保费2229.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847.31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张仕羽所有的贵EF5738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8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4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张仕羽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 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7818.93元、逾期保费3063.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81.9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8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黄飞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必书: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黄必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3332元、逾期保费836.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168.29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黄必书所有的贵EFU783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4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黄必书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汤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汤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47314.9元、逾期保费70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4335.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汤志辉所有的贵EJV527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72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71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汤志辉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沈 剑: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沈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1380.08元、逾期保费2770.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15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7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1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沈剑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杨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6027.39元、逾期保费2993.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021.2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6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杨国林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8690.67元、逾期保费3789.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480.27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1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8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黄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龙宽: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何龙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84377.15元、逾期保费8382.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2760.1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4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2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何龙宽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正全: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杨正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6251.39元、逾期保费5268.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520.3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4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8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杨正全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渊: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李明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7172.03元、逾期保费3254.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172.0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2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李明渊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鲍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鲍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2175.13元、逾期保费3303.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478.7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2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2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鲍琳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彪: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张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3367.85元、逾期保费1489.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857.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29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张彪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达开: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谭达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92157.87元、逾期保费4534.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2157.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4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0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谭达开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江清澈: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江清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8206.65元、逾期保费3229.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436.2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37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7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江清澈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余厚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余厚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51876.92元、逾期保费4162.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039.0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4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5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余厚桥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艾平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艾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2190.12元、逾期保费33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520.1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89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9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艾平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 友: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杨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5417.88元、逾期保费4762.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180.6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7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1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杨友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覃国云: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覃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7206.12元、逾期保费3931.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137.3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73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覃国云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 治: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刘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2158.31元、逾期保费6958.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11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5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刘治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明典: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王明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8207.07元、逾期保费2729.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936.7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3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王明典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陆世明:
本院受理吴玉品与陆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臣升:
本院受理魏佐宝与刘臣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德卧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魏 勇、罗 欢: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2)黔2323民初227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再海:
本院受理原告唐克进、唐克恒、唐克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2)黔2323民初211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关于催告公司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的函
贵州恒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赵良松:
贵州恒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穆建宇,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您认缴出资100万元,占股33.3333%,认缴时间为2030年9月1日;但是现在公司受全国疫情影响,已经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及日常资金无法周转等严峻情形;另我公司知晓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刑期至2034年1月7日,远远超过你认缴期限且个人负债较大。为此郑重向您来函,请您在2022年12月25日前在认缴出资的100万元内向贵州恒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完成出资任务。如你拒不履行你的出资义务,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另我公司定期股东会议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2022年12月31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请准时参加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此 函
公司账号:24090106092002058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贵州恒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恒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2年12月1日A4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6818号高兴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海琴电器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月18日上午10: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