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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浅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 杨 翔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企业合规已作为涉案企业激励机制引入刑事诉讼中,使其成为涉案企业从轻减轻处罚重要载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不能随意突破法律,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因此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衔接不畅的情形。为让该制度提质增效,需要解决该制度与法律规范的衔接、制定科学合规计划及落实合规整改等问题。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请求,可以责令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合规体系搭建计划并积极主动落实,检察机关根据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检察建议模式”,是指对于具有合规意愿的企业,检察机关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再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要求企业制定合规计划,落实整改,建机制堵漏洞;另一种方式为“附条件不起诉”,也即暂缓企业,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对提出合规计划的企业,实行暂缓起诉,设定考验期,督促涉案企业落实整改后进行评估,在考验期结束后,根据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从操作上来看,这两种合规模式均有自身的优势。检察建议模式能够大大缩短办案的工作周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对企业的约束力有限及司法程序不能倒流,导致企业在享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红利后,合规落实整改流于形式,容易出现“纸面合规”,架空企业合规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恰恰能弥补“纸面合规”的缺点,毕竟涉案企业将承受压力,合规的动力比较充足,合规结果也要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涉案企业做实合规整改,消除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减少在犯罪的可能。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需要设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会设置6个月以上考验期。

总而言之,无论哪种模式,若涉案企业获得不起诉处理,对涉案企业而言,意味着该企业不会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面临终止运营或破产的风险,企业能够继续运行,企业员工自然免遭失业风险,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了一定的保障、激励作用。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与相关制度相衔接的探索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常用的方式为“暂缓起诉”,将企业合规整改、建制堵漏作为检察相对不起诉的依据。由于“暂缓起诉”属于立法空白,操作中面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等程序衔接不畅的情形,如何解决上述衔接问题将成为该项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与认罪认罚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适用涉案企业运用合规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认罪认罚;二是企业能够生产经营;三是因企业的制度漏洞导致犯罪的发生;四是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制度;五是具备启动第三方评估机制;六是自愿适用。明确将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认罪认罚作为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条件,要求涉案企业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与企业合规启动程序的衔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程序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启动程序滞后,原因在于我国检察机关无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权,侦查权均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加之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常常会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对部分特定的财产进行实质性处置。这就导致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部分企业也因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再者就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合规欲望大打折扣,即使开展了合规整改,也需要受到较长的考验期限制,企业能否继续生存仍然备受质疑。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提前介入职能可以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部分刑事案件,但是介入的时间段比较晚,无法实现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介入并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并形成有效机制,当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时,认为该案件可以适用合规程序的,可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综合研判,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

与检察机关办案期限衔接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推动立法,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载入法律,但完善立法仍需较长时间的等待。可以采用合规考察的阶段性报告作为判断依据,根据阶段性的合规整改落实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督促其进行合规整改,合规考验期满后组织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整改,确保合规整改充分开展,取得实效。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轻微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实行)》通知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二是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主要活动的;三是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五是其他不适宜的情形。针对企业所犯罪刑事轻微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性质只能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排除重大刑事案件适用,理由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适用的不起诉方式为酌定不起诉,也即犯罪事实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法的情形。如果将重大刑事案件类型纳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将会有违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二是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形成的合规整改报告并不属于本案证据,只能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起诉的参考,参考意味着企业开展合规经营后仍然面临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合规欲望。三是检察机关无法掌控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使运用合规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时就犯重罪并开展企业合规案件经营管理者提出减轻刑事处罚量刑意见,但是法院未必能采纳。

企业家犯罪案件还是企业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对象主要为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于企业家所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犯罪,虽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但是并不能暴露出企业存在潜在的犯罪风险。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件仅限于企业犯罪,需要建立在企业犯罪的基础之上,换而言之,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罪名中,只有企业构成犯罪的罪名才能适用该制度。

对微小型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难题。微小型企业由于生产规模较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简单,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因此容易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的情形。对于涉嫌犯罪微小型企业适用非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常常面临很多难题,一是微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几乎不可能建成完备的合规体系,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二是微小型企业的财力有限,无法投入额外的资金开展企业体系构建,三是受新冠疫情的强力冲击,部分微小型企业已经生存艰难,即使开展企业合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出不起诉,也不见得该企业能继续生产经营下去,这将会导致企业合规成果付诸东流,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初衷相背离。

对于微小型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没有固定的标准,需要实事求是,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来综合判断,实践中微小企业涉嫌犯罪,多数企业都走向破产倒闭,自然无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必要,只有少数企业因为经济效益较好,保持一定的生命力。该类企业可以尝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虽然不能建立完整的合规体系,但是仍然存在弥补方式,以非涉案企业合规为补充,引导企业在后期的生产经营中开展风险评估,针对评估出风险进行及时整改,逐步完善企业合规体系。

四、合规整改的监管探索

检察机关监管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涉企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对企业犯罪事实掌握全面,因此由检察机关作为合规整改的监督者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成立合规办案小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合规监管,监管同时可以参与企业合规计划制定,评估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同时还可以及时与参与合规整改的会计、审计、税务师等专业沟通交流,掌握整改进度与整改成效,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对合规的感性认识,在合规整改结束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聘请专人监管。检察机关在启动合规程序后,责令涉案企业聘请专业人员对合规整改进行监管,并对整改所形成的报告负责。专业人员主要指与涉企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专业人员由企业提供,并需要检察机关同意,并就围绕监管权限、履职方式、履职范围、聘用期限、对整改结果负责、违约责任等方面签订协议,确保监管人积极履职。

(作者单位: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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