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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对破产管理人职责与风险防范的思考

□ 龙 猷 陈 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债务人(又称破产企业,下同)财产管理和处分的主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从破产管理人履职及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见解和思考。

一、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问题的提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一般由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颁布施行,《企业破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破产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基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专业技能以及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各有不同,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也不断增加。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因开展破产管理工作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经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和不完全统计,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关键词的案件数量有1000余件,若破产管理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则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管理人面临的风险,正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风险防范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和确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接管破产企业,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其中,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同时,管理人需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在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阶段,极有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或障碍:第一,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等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事先制作好交接书,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订确认,确保管理人实际接手的财产及文件资料等与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载明的内容一致。第二,管理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告知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第三,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不配合移交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书面接管通知书,限定债务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并在通知书中告知相关责任人员拒不移交或迟延移交的法律后果。当出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时,管理人可以充分收集固定证据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处罚。第四,管理人接管财产时,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未解除的,管理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

全面管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为了防范风险,管理人应做到:第一,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二,按照是否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标准,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管理人应将债务人的营业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理由,报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出具债务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报告并说明理由后,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第三,按照是否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标准,决定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存在争议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明确,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保管、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维修;债务人的财产易腐、易损的或者价值不断减少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善良管理的职责,把债务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认真管好、管实、管出成效。

审查债权。管理人应根据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如同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一样,对予以认定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均应当分析说理。第一,债权申报时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停止计算。第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第三,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视为到期,可以申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第四,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按管理人审查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普通债权等分类记载,并在各类债权下分别记载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申报金额、债权原因、债权审查金额、尚未确定债权等,进而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并再次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管理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人应将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参加会议所需手续和材料等,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可以采取函件、传真、电子信件、现场送达等方式,管理人应当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其次,管理人还应当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到会;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等。

总之,破产管理人要全面研习《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依法全面履职,履职过程中,应做到努力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障碍,应当第一时间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及时报告,寻求解决方案,确保优质高效办结破产案件。

(作者单位: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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