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7886号
龚德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907元。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7963号
韩德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罗马门窗红星美凯龙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99195.00元,并以9919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截止2022年6月22日为305.85元)至其偿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11: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287号
刘 滔: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忠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88770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27395.6元(以未支付挖掘机租赁费887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09: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288号
王道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忠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60000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21090元(以未支付挖掘机租赁费6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10: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0480号
岑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10: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0885号
唐 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龙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35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852元)2、判令被告一次性交付原告房屋租金35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2年3月2日起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639元);以上款项暂共计:7149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183号
兴义市贝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装修款项45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09: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222号
王仕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胡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1月1至2022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175.02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累计应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每月支付千分之三(3‰)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给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18.5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1449号
黔西南州永杰门窗有限公司、谭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鑫福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600.00元,并以14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直至所有本息履行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12215号
青 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家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790300元及利息3938.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2588号
郑日涌: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青松、谭熊成、张正北、何双桥、曾愉快、吴流华诉你及被告郑日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郑日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曾青松、谭熊成、张正北、何双桥、曾愉快、吴流华欠款10713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10713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日按同期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郑日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日涌履行债务后,有权向郑日焰追偿;三、驳回曾青松、谭熊成、张正北、何双桥、曾愉快、吴流华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6元、保全费110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365元,由郑日焰、郑日涌承担。因被告郑日焰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及提交上诉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 民初7225号
付文标:
本院受理原告将沛彪与被告付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 2301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书〔1.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蒋沛彪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54628元;扣减其已垫付的18000元后,实际向蒋沛彪支付36628元;2.由付文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超赔偿蒋沛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9942.11元;3.驳回蒋沛彪其余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4元由付文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莹莹、张浩、艾蓬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黔230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朝林:
本院受理原告余永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01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罗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永竹劳务报酬12460元。诉讼费712元(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600元),由罗朝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永操: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中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2301民初14241号,【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向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的租赁费、违约金等人民币535899元,并以53589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程序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下午3点00分在本院马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龙军隆: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龙军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3846.13元、逾期保费2700.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546.15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23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498元),由龙军隆承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蒙泽云: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蒙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74220.50元、逾期保费5686.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220.5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3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蒙泽云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志丽: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邓志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8121.62元、逾期保费2649.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771.5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5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邓志丽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 刚: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7300.41元、逾期保费2650.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951.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11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1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潘刚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仕发: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何仕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3829元、逾期保费4153.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982.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2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6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何仕发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韦朝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韦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7406.71元、逾期保费22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673.3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韦朝江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代多元: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代多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1478.98元、逾期保费4414.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893.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5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5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代多元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田云涛: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与李永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田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113624.98元、逾期保费8282.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1907.12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475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25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田云涛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长英: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罗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68908元、逾期保费5772.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680.7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9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1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罗长英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褚代炜: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褚代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63755.49元、逾期保费3762.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518.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9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褚代炜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万凤: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张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7161.92元、逾期保费3422.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584.5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1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8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张万凤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荣 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与赵德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赵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94195.33元、逾期保费13142.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7338.2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汤荣健对被告赵德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荣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德艳追偿;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5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6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赵德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史 继: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史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81428.64元、逾期保费4790.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6219.6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66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70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史继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夏泽东: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夏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116584.41元、逾期保费4016.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0600.9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夏泽东所有德贵EGX488车辆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26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66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夏泽东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陆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王陆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9210.17元、逾期保费3176.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386.4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8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王陆生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毛顺琼: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毛顺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27020.10元、逾期保费3967.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987.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3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1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毛顺琼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法律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侯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侯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35532.24元、逾期保费3683.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215.3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侯永志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鄢 芝: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鄢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75472.95元、逾期保费526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0733.1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323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3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鄢芝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 献: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彭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2175.13元、逾期保费3053.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22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彭献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廖加勇: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被告廖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理赔金额41943.51元、逾期保费2853.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797.3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9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12元,公告费498元),由被告廖加勇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8民初3448号
詹启富:
本院受理晏勇与詹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8民初344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詹启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晏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4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从2018年8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晏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7元,由被告詹启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胜华:
原告梅昌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3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昌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公告费400元,原告梅昌权负担。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公告
沈大炜:
原告兴仁市俊宇摩托车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大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仁市俊宇摩托车经营部购车款7000元及违约金140元,共计7140元;二、驳回原告兴仁市俊宇摩托车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大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黔西南州龙源特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H68K6R),拟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定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之后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事宜,特通知股东宋国斌、雷世芳、何志军、卢凤兴准时参会。
公司联系人:宋国斌
联系电话:15208590633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龙源特产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2年12月8日B2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5476号胡胜强:本院受理原告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为“兴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2年11月29日A3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9290号肖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肖德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应为“肖光毕:本院受理的原告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肖德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兹有兴义市人民政府兴泰街道办事处的汪勇律师,不慎将贵州省司法厅2017年2月颁发的律师工作证遗失,执业证号:15223201760920109,流水号:30118277,现申明作废。
道 歉 信
尊敬的检察院、林业局、广大的人民群众:大家好!
2022年03月03日,我与妻子拉粪到普安县龙吟镇吟塘村春岩山包包田的田地里,到田地后,我发现自家田地里的杂草较多,想着把田地里的杂草烧掉作为肥料方便种田,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中间的稻草点燃。不料,因天气干燥并伴随着一阵狂风,火势随着杂草蔓延开来,引发森林大火,我第一时间报警并全力扑灭大火而因此身负重伤,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我深感愧疚,目前已对农业受损户及受损企业进行了上门赔礼道歉,给予力所能及的补偿,在此感谢受损户及受损企业的谅解。我深知,我的行为已经触犯《环境保护法》《刑法》,我应受刑法处罚,我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交代实情,绝不逃避责任,并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在此,我为我犯下的错误真诚地向受损群众、检察院、林业局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说声:“对不起!”
错误已经犯下,后悔已然来不及,对于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会对其进行植树修复,用于弥补我犯下的过错,争取早日还大家一片绿水青山。
最后,我想用我的例子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带火源入山林,呼吁大家要时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它身上的“绿衣”,希望大家不要恶意破坏生态环境,在田间劳作时千万不要焚烧杂草,防止自己的过失焚毁一片森林、破坏生态环境。再次对自己失火导致火灾破坏了生态环境一事表示歉意,抱歉!
此致!敬礼!
道歉人:郭礼常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