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统一的驱动枢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更好、更快、更高质量发展,需加快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全面推进,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配合、同向发力,实现检察资源配置最优化,为推进更高水平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通过案件管理开展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权力运行制约新需要。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制约监督机制则是牵住这个“牛鼻子”的缰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肩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还要更好接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既要注重科学高效运转,又要塑造自身形象、提升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检察官规范办案面临新的挑战,员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在办案过程中独立性更强、决定权更大。因此,通过大数据强化案件管理,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能力提升新要求。检察监督是及时发现、纠正、预防执法办案中的不规范、不合法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数据“集散地”,通过发挥业务数据“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使一体化办案机制更好发挥,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可见,用好、用活数据,是提高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向好发展新趋势。检察机关在对其他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也需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通过案件管理中数据分析、数据建模、建立初步监督规则,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民生诉求、公益保护等问题,对司法办案全程、同步、动态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办案中不规范、不合法等突出问题。可见,通过创新、加强案件管理监督模式,做优、做实新时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需求。
二、以案件管理为核心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短板
对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认识和把握不足。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属于新兴事物,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研发创新基地;截至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仅浙江、江苏、湖北等地的少数市县院搭建起了数据监督模型并运用到检察工作中,但当前并未全面推广,而大多基层检察机关受地域、经济、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仍处于学习阶段,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运用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也没有先行先试、探索实践的硬性条件。
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发展路径受阻。一是“人”“技”两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需要建立数据模型、监督规则等,需要经济、技术、人才的支撑,但这些是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所欠缺的。以安顺市辖区基层检察院为例,六个县区院中,三个院各有1位技术人员,两个院分别有2位,一个院采用技术外包的形式;六个院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仅有4人,同时负责同步录音录像、远程技术支持,甚至还要承担其他部门的工作,加上缺乏大数据技术研发专业指导,使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数据运用还处于简单的案管数据分析对比、数据监督阶段。二是数据聚合难。数据库应囊括检察机关辖区内审计、医疗、教育、行政执法司法等数据,通过协同互联、数据共享,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公益诉讼线索、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线索,以及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刑事监督线索等渠道,实现快速、精准、有力打击,形成共治合力,但目前各单位之间沟通协同不畅,导致数据获取难度大,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发展仍受掣肘。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缺乏理论基础。一是法律专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为非法律专业人员,缺乏办案经验。以安顺市辖区基层检察院为例,除部门负责人外,从事案管工作的人员共25人,属法律专业的仅7人,其中员额检察官2人,检察官助理4人,书记员1人;在案管工作人员中,机关工勤、书记员占64%,所以案管部门在参与、从事、研究大数据工作上专业能力不过硬,导致在数据建模、监督规则建立、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智慧融合不够;二是全面指导交流不足。虽然浙江、江苏、湖北等地大数据法律监督开展较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积极组织各地开展学习,但还没有具体的理论书籍、操作指引等作为支撑,也没有更直观、更细化的现场指导,基层院仅通过成果展示会议了解数据建模及取得成效的概况。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需要案件管理部门用对用好各项数据,从而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但在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检察一体化履职等工作中,数据运用不够充分,没有真正让数据“活起来”。一是案件管理机制效力发挥不充分。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例,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在系统内抽取部分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或各县区院开展交叉互评,数量小、范围窄,容易受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办案习惯等差异的影响,导致评查结果不全面、不客观、不精确,大数据融合地区办案特点、构建智能化评查系统、实现“人力+科技”的力度不足;二是通过数据分析推进一体化办案的力度不足。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有效促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推进,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跨区域检察机关形成有效合力的重要机制,是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战略性决策,但在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相互监督与外部协同、共治共建中,数据赋能还不充分,案管中枢的数据优势还未有效发挥,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深层次问题的前瞻性不足;加上各部门、各县区“单打独斗”、条块分割的状况还未完全改变,相互间衔接不畅,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办案形态还没有成熟,跨部门平台搭建、数据分析、线索挖掘、案件移送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优化路径
案件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中枢,要充分发挥其掌握案件信息、总管业务数据的巨大优势,突出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两大职能,树牢科学监督、智能监督的工作理念,能动履职,更好发挥服务、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机关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探索实践。
树立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新理念,做检察工作的“矫正器”。正确认识监督的目的在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要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合规的基本要求,以系统规范使用标准为遵循,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借力案管监督持续规范办案、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增强履行部门职能的意识,做到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同时,树牢精准监督理念,坚持“溯源思维”。案管部门要立足职能持续巩固、提升自身能力,做到“见微知著”,将监督重心放到深入数据运用,开展集约型监督上来,坚决杜绝不监管、乱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现、解决类案问题、根本性问题,推动规范办案溯源治理。
搭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新平台,做检察服务的“融合器”。要做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数据是前提,用好数据是基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仅仅依靠本单位产生的各项办案业务数据是不够的,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走出去”,加强对上请示汇报,争取最大限度获得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为数据建设的推进注入强大动力;同时加强与辖区内执法部门、纪委监委、审计、医疗、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对接,突破数据获取壁垒,提升数据获取能力,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争取“快、准、全”获取第一手法律监督数据,同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齐力搭建数据汇集、数据分类、数据传输平台,保障数据实时更新、精准分配、快速到位,进而提升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质效,实现多部门共享共治共赢。
找寻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新搭档,做检察履职的“推进器”。合力搭建新型协作平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的推进仅靠某一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建议可由上级院牵头组建大数据研发团队,基层院业务、技术骨干积极参与,主动引进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条件允许时可邀请技术专家现场指导,在快速融合先进理念的同时,缩短模型搭建的研发周期,加快推进数据赋能监督管理高效模式。
紧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新势头,做检察监督的“加速器”。以2022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为契机,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为驱动,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推动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