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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

公告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6086号

李金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截止2022年4月13日止应付利息为2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6087号

方 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从2021年1月4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截止2022年4月13日利息为39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10: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7093号

凌 琨: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兰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求被告凌琨支付原告的劳务费55440元及利息,按3.7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凌涛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7629号

蒲 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娄仕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51961.67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为315800元,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8月21日至借款付清时止,截止至2022年7月17日的利息为136161.67元),共计751961.6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下午14: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236号

李思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竹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定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10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下午16: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765号

支成莲、陈晋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成莲、陈晋兵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453.74元及截止2022年3月7日的利息4764.92元、罚息2190.81元、复息509.64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54,45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9%自2022年3月8日起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利息476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9%自2022年3月8日起计算复息至利息清偿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成莲、陈晋兵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67.17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于被告陈晋兵、支成莲名下坐落于兴义市神奇西路东方广场、产权证号为201300442-1、201300442-2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款项暂计为64,086.28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08: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8772号

陶张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13.19元及截止2022年2月25日的利息130.29元、罚息6.14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34,01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利息130.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复息至利息清偿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195.24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名下坐落于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南路中段(富康城市广场)产权证号为201300430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计为35,344.86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10: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向成宇:

本院受理原告胡敏诉被告向成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一、由向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胡敏购房款150152元、违约金20848元、并以150152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胡敏的其余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曾良辉: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曾良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限曾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广太建筑物资租赁站租赁费95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付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5744、5812号

王志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辉、兴义市福万家门业与你劳务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5744、58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 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永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何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永德劳务费3600元,并以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何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正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熊贤云:

本院受理原告娄方勇诉被告熊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由熊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娄方勇货款84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熊贤云负担(由熊贤云直接支付娄方勇)。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4886号

郎朝富、黄亨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付翠与被告郎朝富、黄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郎朝富、黄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付翠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21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郎朝富、黄亨琴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5847号

王宜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王宜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兴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租金8000元。诉讼费650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宜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01民初5850号

张庆付: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张庆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庆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兴义市鸿华汽车租赁中心租金10000元。诉讼费650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庆付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云政: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被告张华学、赵燕、庄义富、高孝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由赵云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内利息3084.84元及截止至2021年12月2日的罚息14100元、复利470.64元,合计117655.48元;并以103084.84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支付2021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二、赵云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张华学、赵燕、庄义富、高孝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华学、赵燕、庄义富、高孝菊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赵云政追偿;四、驳回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4元,由赵云政、张华学、赵燕、庄义富、高孝菊共同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2)黔230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 建:

本院受理原告岑朋诉你及被告李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一、限周建、李世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岑朋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岑朋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周建、李世英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转昌:

本院受理原告岑朋诉被告刘转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一、限刘转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岑朋借款本金23760元;二、驳回岑朋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4元,由刘转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301民初1328号

刘 祺、熊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兴畅诉你们及被告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兴畅与贵州承福祺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签订的《“万峰郡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二、刘祺、熊小萍、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万峰郡府小区负2层280号车位给杨兴畅;三、刘祺、熊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兴畅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杨兴畅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20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600元),由杨兴畅负担40元,由刘祺、熊小萍负担2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301民初1329号

刘 祺、熊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谈德渊诉你们及被告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谈德渊与贵州承福祺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万峰郡府订购协议》《“万峰郡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1年6月7日解除;二、刘祺、熊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谈德渊定金232000元、返还首付款124000元,合计返还356000元;三、驳回谈德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9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70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祺、熊小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301民初1330号

刘 祺、熊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雪诉你们及被告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雪与贵州承福祺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万峰郡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二、刘祺、熊小萍、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万峰郡府小区负3层07号车位给陈雪;三、刘祺、熊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雪违约金3100元。四、驳回陈雪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陈雪负担30元,由刘祺、熊小萍负担147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301民初1347号

刘 祺、熊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英诉你们及被告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志英与贵州承福棋顺品牌划有限公司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万峰郡府定购协议》于2021年6月7日解除;二、刘祺、熊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黄志英定金合计40000元;三、驳回黄志英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600元),由刘祺、熊小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大萍:

本院受理兴义市乡村土鸡蛋经营部诉被告张大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黔230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一、限张大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兴义市乡村土鸡蛋经营部货款5706元,并以5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兴义市乡村土鸡蛋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张大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传快:

本院受理原告曾方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张传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方德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付直至贷款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曾方德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曾方德承担50元,张传快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舒 刚、郑周宽: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昌诉你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舒刚、郑周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金昌支付劳务工资3450元及利息(利息以345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直至上述劳务工资付清时止);二、驳回陈金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舒刚、郑周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舒 刚、郑周宽: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友诉你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舒刚、郑周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吉友支付劳务工资3020元及利息(利息以302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直至上述劳务工资付清时止);二、驳回陈吉友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舒刚、郑周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华梦:

本院受理原告李斯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高华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斯俊支付劳务费6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高华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华梦:

本院受理原告范兴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高华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范兴华支付打孔款及拖车款合计17724元。案件受理费24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3.1元,由高华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华梦:

本院受理原告李斯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高华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斯克支付劳务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高华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文聪:

本院受理原告舒瑞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陈文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舒瑞友偿还合伙资金6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资金60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付直至上述资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34.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4.75元,由陈文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 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合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2478号案件。原告王合珍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568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401.04元(以5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本息合计为:6081.04元(5680元+401.04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8时3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 华: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黔福盛汽车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11262号案件。原告韦小肯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和汽车维修费及跨省收车交通费人民币3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 俊:

本院受理原告贾友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11253号案件。原告贾友祥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俊立即偿还原告贾友祥借款本金1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年4LPR支付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27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姚道林:

本院受理原告尹元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6214号案件。原告尹元忠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道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0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君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雨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6206号案件。原告周雨树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周雨树与被告王君美离婚;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周仁洁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至;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0时3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昌贵:

本院受理原告钱玉诉离婚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10059号案件。原告钱玉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李永平、李永安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1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廖祥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义市顶盛集成吊顶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1234号案件。原告兴义市顶盛集成吊顶加工厂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8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以116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支付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请为止,截止起诉时的利息为777.4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先碧:

本院受理原告徐顺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黔2301民初8658号案件。原告徐顺涛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兴义市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15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2323民初2154号

谭礼兴:

原告赵树立与被告谭礼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公告

孔 舒: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启英等15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4民初13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章作废公告

兹有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岔河联营煤矿(代码91520000MA6DLDM70C

)公章(无编号)即日声明作废,所盖文件无效,本公司不予承认。特此公告。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2年9月30日B4版刊发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黔2301民初7832、7833、7834、7835号郑坚、鄢永琼:本院受理原告黄绍兰、卢加国、徐克强、黄芳诉被告郑坚、鄢永琼、谢贞良劳动争议纠纷四案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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